安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信息来源:兽医科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服务中心(兽医总站),局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为做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在我市全面迅速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既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体系,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病率明显增加,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面临极大挑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调整完善了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为强化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防疫法实施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深入领会法律条文中蕴涵的科学规律和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法定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二、深入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核心内容

各县(市、区)、局属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动物防疫法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在学习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八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动物防疫方针。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将控制、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方针,并将诊疗、净化、消灭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纳入动物防疫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延伸了监管链条。二是明确动物防疫责任。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的相关责任,纠正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缺位和管理部门越位等情况。三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并强化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新增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备案、指定通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实现全覆盖管理。四是突出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饲养犬只防疫管理规定,厘清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五是加强兽医人员管理。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职责。六是强化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七是健全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八是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义务性、禁止性条款设定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机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监督执法权限以及处罚形式标准等方面均作出了重要调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原有工作制度机制,加快制定公布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对动物防疫法中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律实施后立即停止执行;对动物防疫法中已作出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及要求。对法律中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和行政处罚措施,明确执行主体,规范、高效履行法定职责。各地要明确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落实检疫工作职责,执行检疫工作要求。要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等工作人员,有效保障日常运转、应急处置、监管执法等工作经费及条件。

四、加强领导,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颁布是新发展阶段、新形势下依法防控动物疫情的重大措施,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法制保障。市局结合省厅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开展宣传培训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各县(市、区)要将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方案,扎实有效推进。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动物防疫活动,为法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专家深入解读法律条文,面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

省、市将适时对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情况列入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请各地高度重视,及时将学习宣传贯彻的好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建议报送到局兽医科。

 

联系人:付晓森  0372-2163239     18637213289

邮  箱:0372.2268035@163.com

 附件:全市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全市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防疫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引导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从业单位和个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切实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全系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为依法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培训活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持续深入推进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三、活动内容

(一)全面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使领导干部明确防控责任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和技术人员掌握动物防疫法的精神实质和法定职责,动物防疫人员熟悉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

(二)重点面向从业人员宣传。深入基层群众,加大动物防疫法宣传力度。采取大喇叭广播、悬挂横幅、张贴图画、发放资料、发送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或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宣讲学习,送法上门,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提高从业者依法防疫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从业者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在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控中心、城市主要街道、乡镇驻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申报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产品生经营加工贮藏场所等重点场所悬挂标语或横幅,强化宣传效果。

(三)依托媒体平台开展宣传。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兴传播渠道,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宣传普及工作,力争实现“电视上有画面、广播中有声音、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信息”的全覆盖宣传,使社会公众、从业人员熟悉了解动物防疫法的内容,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获得公众的支持,争取从业者的配合,为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在报纸、网站上登载宣传报道不低于2篇,微信微博上宣传不少于3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密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动物防疫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因地制宜、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培训方案,明确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时间、内容、方式和方法;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宣传培训活动顺利开展。

(二)创新方法,求得实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培训方式,积极拓展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突出活动特色,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培训覆盖面,提高动物防疫法宣传普及率,确保宣传培训到村、到场、到户、到人,努力使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条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地要于4月25日前向市局兽医科报送宣传培训情况阶段性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见附表),同时认真研究解决宣贯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动物防疫法平稳有序实施、取得实效。


动物防疫法宣传培训情况统计表

(市、区)

组织培训情况

开展宣传情况

举办培训班(次)

召开研讨会(次)

参加培训人员(人)

悬挂条幅(个)

发放宣传资料(份)

出动宣传车(辆)

举办电视或广播讲座(次)

报纸宣传(次)

网络宣传(次)

微信微博宣传(次)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请各地于2021年5月1日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市局兽医科邮箱0372.226803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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