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8 信息来源:法规科 字体大小:

  1.2023年5月9日,滑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得知:2月5日,滑县城关镇刘店村蔬菜种植户李某某种植销售的韭菜经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5月15日,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韭菜)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月5日销售韭菜25公斤,销售价格6.8元每公斤,销售收入1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滑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830元,合计1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3年9月8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豇豆监督抽检中,发现内黄县后河镇王某某种植的豇豆经检测氧乐果不符合规定。经查:王某某种植了1.5亩豇豆,系首次种植豇豆,在抽检时豇豆已进入衰败期,由于不认识字抽检前误用了农药“氧乐果”,抽检后没有进行销售,在发现自己种植的豇豆农药“氧乐果”残留超标后,及时进行了铲除。依据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王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