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接收农排低压配电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安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情况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领发〔2021〕3号)文件规定的排查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实施的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重点排查:2011年--2018年由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原国土部门实施的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农田整治项目。
2019年以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
2021年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2011年--2018年由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原国土部门实施的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农田整治项目,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原国土部门将本部门所建项目农田水利设施中的高压部分移交给当地电力部门,将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低压部分移交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当时,以上项目单位均移交完毕。
二、电力公司自行实施的农田”井井通”工程问题
电力公司自行实施的农田”井井通”工程,因未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不属于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领发〔2021〕3号)中的移交范围。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水利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66号)文件要求,低压设施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的,在供电公司确保符合安全供电标准的前提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力公司、乡镇(街道)等,与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用水协会)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暂未成立村级用水协会的,可与村委会签订),移交低压设施管护权,产权仍为供电公司所有;低压设施产权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的,可维持现状不变。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低压设施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移交。
三、农田高压总电表下安装的分电表拆除问题
经向电力公司了解,高压、低压部分的电表产权均归电力公司所有,移交低压设施部分不包含电表。
在2021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移交的2011年--2018年由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原国土部门实施的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农田整治项目中的农田水利设施低压部分,均不包含电表移交。2020年以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要求,在项目建设时安装了“双计量”设施,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均已经移交当地乡镇政府。
对于2020年以后的项目,电力公司随时可以拆除产权属于电力公司的电表,使用项目建设时安装的“双计量”设施。2020年以前的项目电表问题,需结合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进行推进。
四、建议
(一)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力度。由于2020年以前的农田灌溉用“电表”数量很多,统一更换“电表及配套设备”资金需求很大,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只能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推进。
(二)尽快成立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要求,尽快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农民用水组织管理和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三)借鉴外地经验,引入第三方公司按照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要求,管理和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2024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3808219
联系人: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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