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8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董贺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自建房翻建审批手续”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多个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
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依据。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乡镇要主动对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二、坚持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村民自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村民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村庄,可以通过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村民居住需求。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围的丘陵坡地。
四、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居住权
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安政〔2021〕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保依法落实农民宅基地合理需求。
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对照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程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农户未通过原因,坚决不予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户”的认定办法,保障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严格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要严把审核批准关。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初审、乡镇审批的程序,制定审批办事指南,建立审批工作台账,完善联审联办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面积使用,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控新增宅基地。要严把执法监督关。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五、做好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落实工作
按照入户调查、核准填报、乡镇审核、县(市、区)汇总的程序进行,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按照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取得条件,做好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落实工作。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对接,积极协调、会商,编制年度新增宅基地用地需求计划,统计上报自然资源部门。
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正在107个县(市、区)试点,河南省巩义市、长垣市、新县、宝丰县、孟津区为本轮试点地区。农业农村部正在牵头拟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也正在修订中。您议案提到的“简化农村旧房翻新的宅基地审批流程”和“为没有宅基地的双男户解决建房难题提供政策支持”的问题,待新的政策实施后,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细化有关工作、抓好政策落实。
2024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安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3808219
联系人: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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