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罚!驾驶新规,6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6-06-02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部 字体大小:

6月1日起

由公安部发布的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GA/T 2372-2026)

将在全国落地执行

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

以“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

三维立体判定

只要满足任一条件

就算疲劳驾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 驾驶行为维度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 生理状态维度

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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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轨迹维度

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下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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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3分。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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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疲劳时

会出现视线模糊、动作呆板

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等现象

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

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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