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3 信息来源:秘书科 字体大小:

尊敬的李明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农村养犬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养犬散养多、拴养不到位、流浪犬管控难、存在免疫覆盖率不均衡是当前突出治理难点。我局立足防疫主业,协同各方持续推进源头管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部门职责分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一、农村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

按照权责划分,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全面做好狂犬病免疫技术指导、犬只产地检疫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养犬管理及狂犬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我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犬只产地检疫、强制免疫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宠物诊疗机构阵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宣传,强化了犬只人兽共患病的宣传,引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对出售运输的犬猫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举办官方兽医培训,以犬只产地检疫规程中涉及的检疫对象为重点,从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及预防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不断提升官方兽医检疫技术水平。

2、严格检疫把关。我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要求,认真资料审核查验,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对拟调运的犬只查验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理。

3、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管。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加大对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正规狂犬疫苗,确保狂犬病免疫质量。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全面落实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多部门联动,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联合乡镇、公安、卫健开展农村养犬治理会商,共享犬只排查、伤人、流浪犬信息。进一步健全狂犬应急处置流程,完善狂犬病疫情应急预案,同步推送卫健部门做好人伤防控,定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开展好犬只免疫工作。

 

 

                                                          2026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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